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 黨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的代表大會,設區(qū)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,縣(旗)、自治縣、不設區(qū)的市和市轄區(qū)的代表大會,每五年舉行一次。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。在特殊情況下,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,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?! ↑h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,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,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?! 〉诙鶙l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 ?。ㄒ唬┞犎『蛯彶橥壩瘑T會的報告; ?。ǘ彶橥壖o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; ?。ㄈ┯懻摫镜貐^(qū)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; ?。ㄋ模┻x舉同級黨的委員會,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?! 〉诙邨l 黨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設區(qū)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,每屆任期五年。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?! ↑h的縣(旗)、自治縣、不設區(qū)的市和市轄區(qū)的委員會,每屆任期五年。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?! ↑h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,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。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,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。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,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?! ↑h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,每年至少召開兩次?! ↑h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執(zhí)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,領導本地方的工作,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。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,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、副書記,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。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,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,行使委員會職權;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,繼續(xù)主持經常工作,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?! ↑h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,接受監(jiān)督。 第二十九條 黨的地區(qū)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(qū)委員會的組織,是黨的省、自治區(qū)委員會在幾個縣、自治縣、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。它根據省、自治區(qū)委員會的授權,領導本地區(qū)的工作。(下期繼續(xù)學習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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